增值稅納稅籌劃-增值稅的納稅籌劃方法
| 發(fā)布時間:2023-03-04增值稅的稅收籌劃方法
國際稅收籌劃的客觀原因
(1)納稅人2概念的不一致
關(guān)于人民的納稅義務,國際社會有三個基本原則:一是一個人作為一個國家的居民必須在其居住國納稅;第二,如果一個人是一個國家的公民,他必須在這個國家納稅;第三,如果一個人擁有來自一個國家的收入或財產(chǎn),他必須在來源國納稅。前兩種情況稱為屬人主義原則,后者稱為屬地主義原則。因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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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國家的屬地主義和屬人主義以及相同的屬地主義或?qū)偃酥髁x,但具體規(guī)定,如公民和居民的概念差異,也為國際稅收籌劃帶來了很多機會。
(2)稅收的程度和方法因國家而異
絕大多數(shù)國家對個人和公司法人收入征收所得稅,但財產(chǎn)轉(zhuǎn)讓收入不同。例如,一些國家不征收財產(chǎn)轉(zhuǎn)讓稅。個人和企業(yè)所得稅也是征收的。有的國家稅率高,稅負重,有的國家稅率低,稅負輕,有的國家和地區(qū)根本不征稅,為稅收籌劃創(chuàng)造了機會。

(3)稅率差異
同樣征收所得稅,但各國規(guī)定的稅率卻大不相同。利用這一差異,將利潤從高稅區(qū)轉(zhuǎn)移到低稅區(qū),是稅收籌劃的重要手段之一。
(4)稅基上的差異
例如,所得稅基于應納稅所得額,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各國對各種扣除項目規(guī)定的差額
不同的可能性很大。顯然,給予各種稅收優(yōu)惠會縮小稅基,取消各種優(yōu)惠會擴大稅基。在一定的稅率下,稅基的大小決定了稅收負擔的水平。
(5)避免國際雙重征稅方法的差異
所謂國際雙重征稅,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對同一納稅人或不同納稅人在同一時期參與經(jīng)濟活動的同一稅收對象或稅收來源征收相同或類似的稅收,一般可分為法律意義上的國際雙重征稅和經(jīng)濟意義上的國際雙重征稅。為了消除國際雙重稅收,不同國家使用不同的方法,更常見的是免稅法和免稅法,在使用后的方法中,可能會產(chǎn)生國際稅收規(guī)劃機會。
此外,國家使用反避稅方法、稅法有效實施等非稅收法律差異將為納稅人跨國納稅籌劃提供一定的條件,也是國際納稅籌劃的重要客觀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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